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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工程师《生产技术》:爆炸冲击波的破坏作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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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4-01-20 01:54:12

  1)生产、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、仓库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带,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。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、交通枢纽、桥梁、隧道、高压输电线路、通讯线路、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,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。

  2)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在总体设计和设计时,应严格按照生产性质及功能进行分区、布置,并使各分区与外部目标、各区之间保持必要的外部距离。

  1)主厂区内应根据工艺流程、生产特性,在选定的区域范围内,充分的利用有利安全的自然地形,按危险与非危险分开原则,加以区划、布置。主厂区应布置在非危险区的下风侧。

  2)总仓库区应远离工厂住宅区和城市等目标,有条件时最好布置在单独的山沟或其他有利地形处。

  3)销毁厂应选择在有利的自然地形,如山沟、丘陵、河滩等地,在满足安全距离的条件下,确定销毁场地和有关建筑的位置。

  4)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库房在平面上宜布置成简单的矩形,不宜设计成形体复杂的凹型、L型等。

  1)对于Ⅰ类(F0区)场所,即炸药、起爆药、击发药、火工品的储存场所,黑火药、烟火药制造加工、储存场所,不应安装电气设备;烟火药、Ⅰ类危险场所采用的仪表,应选择适应本场所的本质安全型。电气照明采用安装在建筑外墙壁龛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。

  2)对于Ⅱ类(F1区)场所,即起爆药、击发药、火工品制造的场所,电气设备表面温度不允许超出允许表面温度(有140℃、100℃等),且符合防爆电气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:应优先采用防粉尘点火型,或尘密结构型、Ⅱ类B级隔爆型、本质安全型、增安型(仅限于灯类及控制按钮)。当生产设备是采用电力传动时,电动机应安装在无危险场所,采取隔墙传动。

  3)对Ⅲ类(F2区)场所,即理化分析成品试验站,选用密封型、防水防尘型设备。

  2)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,粉碎前后应筛掉机械杂质,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、塑料等产生火花和静电的工具。

  ② 四不准:不准混用工房、不准混用设备和工具、不准超量投料、不准在工房内存放粉碎好的药物。

  7)压药与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机定员,药物升温不允许超出20℃,机械造粒时应有防爆墙隔离和联锁装置等。

  2)装、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。装、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,每间工房定员2人;装、筑高感度烟火药时,每间工房定员1人。半成品、成品要及时转运,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。装、筑药工具应采用木、铜、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,严禁使用铁质工具。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。

  3)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,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,每间工房定员2人,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可以少于3.5 ㎡,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。

  4)贴筒标和封口时,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可以少于1.2 m,人均使用面积不可以少于3.5 ㎡,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,人均不允许超出装、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。

  5)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,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,每间工房定员2人,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可以少于3.5 ㎡,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;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,每间工房不允许超出两台机组,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允许超出2.5 kg;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,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,都限于单独工房、单机、单人操作,药物限量0.5 kg.